

您和NHK签订收看合同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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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0年制定的日本广播法适用于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居民,不管其国籍如何。该法规定NHK是靠公平地收看者收取收看费来经营的广播电视机构。根据广播法规定,凡是拥有电视机的人士,都必须和NHK签订收看合同,并支付收看费。
| 合同种类 | 两个月的金额 | 予付半年的金额 | 予付全年金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无线电视 频道收看合同 |
|||
| 2,690日元 | 7,650日元 | 14,910日元 | |
| 卫星电视 频道收看合同 |
|||
| 4,580日元 | 13,090日元 | 25,520日元 |
(包括卫星转播的地面播放电视的收看费在内)
广播法第64条
(收看合同及收看费)
第64条 设置了能收看协会(即NHK)播放节目的接收装置
用户,必须与协会签订收看合同。但是,对于不是以收看电
视节目为目的的接收装置以及无线电广播(指声响及其他播
送声响的广播,不属于电视及多声道声频广播。与第126条1
项相同。)或者设置了只能接收多声道声频广播的接收装置
的用户,不在此范围。